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6  ST南卫(603880)公司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平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李平:

2023年6月3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南卫)发布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年6月15日,ST南卫发布公告称终止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公告编号:2023-055)。本次筹划控制权转让过程中,你与苏州丰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达)于2023年6月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丰瑞达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你持有的上市公司234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00%),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作为ST南卫控股股东,在向丰瑞达协议转让你所持有的股份时,未将对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监管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执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