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核查了解了顾佳晓女士、宋志刚先生和李华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顾佳晓女士为高级副总裁、宋志刚先生为高级副总裁、李华女士为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金源
梅向荣
曾昭斌
2023年4月7日
独立董事签字:
金源
梅向荣
曾昭斌
2023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