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号)
“王志远: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82198710262614)于2019年8月至今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董事。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你的父亲王某华存在买入城地香江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期间,买入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买入金额141,263元;卖出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卖出金额155,996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