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电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62号),已于2021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目前,春秋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华英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 |
法定代表人 |
葛小波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公司住所 | 200 |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栋
F12 | |
保荐代表人 |
彭果、訾帅伟
王海涛
项目协办人 |
联系电话 |
0510-8520051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公司英文名称 |
Suzhou Chunqi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
公司 |
A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股票上市交易所 |
公司 |
A
春秋电子
股股票简称 |
公司 |
A
603890
股股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薛革文
2011/8/23
成立日期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
439,039,191股
总股本 |
电话 |
0512-57293992
0512-57293992
传真 |
经营范围 |
电子电器装配
注塑
, |
模具钣金冲压件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62号)核准,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的类型 |
股票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2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地点 |
发行数量 |
48,841,519股
1.00元/股
股票面值 |
发行价格 |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年
8 |
月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
,即不低于
元
/ |
股。
募集资金总额 |
526,999,990.01元
同时,项目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华英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春秋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此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4号)。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春秋电子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为本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春秋电子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春秋电子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春秋电子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