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春秋电子(603890)公司公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春秋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果联系电话:021-61649909
保荐代表人姓名:訾帅伟联系电话:0510-85200510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电子”)于2021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英证券”)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英证券需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应对春秋电子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英证券对2022年度春秋电子的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春秋电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机构已与春秋电子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于2023年4月20日对春秋电子进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制定媒体上公告。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春秋电子未发生该等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春秋电子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已督促春秋电子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7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督促春秋电子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规则。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已督促春秋电子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规则。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春秋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己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春秋电子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春秋电子未发生该等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对春秋电子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春秋电子未发生该等情形。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春秋电子在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春秋电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春秋电子在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