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 附 则 ......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参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