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永久补流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电子”)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春秋电子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4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57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费7,980,000.00元(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562,020,000.00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657,861.9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3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4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于2023年4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江苏昆山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合肥精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合肥精深”)、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江苏昆山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截至2024年12月22日,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净额 | 截止日余额 |
中信银行昆山花桥支行 | 8112001012700725069 | 390,657,861.94 | 819,578.0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75090122000670909 | 170,000,000.00 | 12,996.59 |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4050145490800003585 | - | 53,572,583.65 |
合计 | 560,657,861.94 | 54,405,158.25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0万套汽车电子镁铝结构件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执行完毕,公司对上述全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
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投项目名称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 累计利息收入等净额 | 预计节余募集资金 |
年产500万套汽车电子镁铝结构件项目 | 390,657,861.94 | 341,222,835.56 | 4,957,135.28 | 54,392,161.66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00.00 | 171,701,886.53 | 1,714,883.12 | 12,996.59 |
合计 | 560,657,861.94 | 512,924,722.09 | 6,672,018.40 | 54,405,158.25 |
注:1、累计利息收入等净额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2、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含待支付验收款、质保金尾款等,该部分款项待验收期、质保期满达到付款条件后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2、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3、募投项目存在工程设备尾款、质保金等款项尚未支付,主要原因系该等合同尾款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完成时尚未支付。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完毕后,剩余待支付款项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0万套汽车电子镁铝结构件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5,440.52万元(截至2024年12月22日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募投项目尚未支付的款项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全体监事对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果 訾帅伟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