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关于转让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23  春秋电子(6038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4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刘又红、武

汉恒精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精”)转让持有的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恒精”、“目标公司”)

11.9701%的股权,本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0,908,493.15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与刘又红、武汉恒精签订协议,拟向前述二者合计转让公司持有的马鞍山恒精11.9701%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0,908,493.15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马鞍山恒精股权。马鞍山恒精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资产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公司本次转让马鞍山恒精股权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需求,有利于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降低公司资产管控风险,改善投资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

展,有助于加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刘又红

身份证号:4224281968092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就职单位及职务: 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上海恒精感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武汉恒精电热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又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刘又红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武汉恒精电热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5440534L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又红

注册资本:1,3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南街88号

经营范围:高科技感应加热设备、热加工设备、工业控制系统设备的开发、研制与生产;金属零件表面处理;其它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及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上海恒精感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恒精100.00%的股份。武汉恒精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武汉恒精目前经营正常,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交易对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81,236,266.4081,686,062.27
负债总额52,693,517.6046,387,625.56
净资产28,542,748.8035,298,436.71
营业收入76,252,487.6254,759,598.39
净利润11,646,543.589,149,165.09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马鞍山恒精11.9701%的股权。

2.本次交易的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披露

目标公司名称:马鞍山恒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U9A9NXF

成立时间:2019年11月6日

法定代表人:刘又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1,474.2582万元

注册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康庄路339号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和金属表面热处理的相关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金属材料、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企业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1刘又红450.000030.5238%
2武汉恒精电热设备有限公司306.000020.7562%
3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6.470611.9701%
4江智斌132.12658.9622%
5安徽中安智能网联新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6.38887.8947%
6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1354.3421%
7范黎红42.00002.8489%
8安徽省中安科创优选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79632.6316%
9陈明34.60212.3471%
10章蕙珠28.00001.8993%
11李余翔24.00001.6279%
12宁波蓝郡风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06421.5645%
13肥西天使科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39811.3158%
14安徽安东安芙兰乡村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39811.3158%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马鞍山恒精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华林年审字[2024]161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30,781,118.77269,803,315.56
负债总额90,974,149.8313,681,803.60
净资产239,806,968.94256,121,511.96
营业收入70,647,729.3661,805,047.27
净利润23,002,149.068,218,396.24
扣非后净利润23,002,149.068,218,396.24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公司以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华林年审字[2024]161号审计报告为基础,截至2023年12月31日,马鞍山恒精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3,980.70万元,公司持有马鞍山恒精11.9701%的股份,对应净资产为2,870.51万元。综合考虑马鞍山恒精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转让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

乙方1:刘又红乙方2:武汉恒精电热设备有限公司(本协议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方案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76.470588万元注册资本(占标的公司总注册资本的11.9701%)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权。

1.2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合计40,908,493.15元。

1.3 转让税费

因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并依法缴纳。

(二)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交割

2.1 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以标的公司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回执之日为准)之日为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即交割日。

2.2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甲方应于收到各期转让价款的当日内分别向乙方1、乙方2出具书面收款回执。

2.2.1 乙方确认于2025年1月23日前分别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第一期转让价款,合计20,454,246.58元(即本次转让价款的50%)。

2.2.2 乙方确认于2025年2月25日前分别向甲方上述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第二期转让价款,合计20,454,246.57元(即本次转让价款的50%)。

(三)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3.1 本协议各方将在乙方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公司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标的公司章程以及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等),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转让的法律效果

4.1 本次转让股权时,股权上享有的权利及负担的义务一并转让。

4.2 自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甲方不再是标的公司股东,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持有、间接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等任何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再享有标的公司权利、标的公司义务。乙方按其受让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

(五)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5.1.1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权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转让不可撤销,甲方与标的公司、标的公司股东、乙方之间,在持股期间及/或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1.2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其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亦不违反其签订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规定。

5.1.3 甲方转让的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根据本协议条款向乙方转让和交付标的股权将赋予乙方对标的股权合法和有效的权利,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

5.1.4 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的行政程序。

5.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5.2.1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其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亦不违反其签订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规定。

5.2.2 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5.2.3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各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不真实,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

即为违约。

6.2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6.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2.2条的约定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则乙方须按照以下约定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如下:

滞纳金=应付未付金额×(1+0.5‰×n)

n=(2024年10月16日至乙方履行支付完款项期间的自然天数)。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签署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的解决均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7.2 各方之间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赔偿,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直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在任何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在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自义务并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八)其他

8.1 本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章完成(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主体为法人的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2 本协议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各方指定联系方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邮件等。

8.3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如发出当日为工作日,则视为在当日已送达对方,如发出当日为非工作日,则在此发出日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对方;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通知以快递的方式发出的,则在快递发出后的第三(3)日视为送达对方;如本协议下的各项通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的,则在该邮件首次进入对方邮箱或系统时视为送达对方。

8.4 本协议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十

(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他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进行通知的,其他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该方的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送达

后即视为已经送达该方,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该方自行承担。

8.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8.6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因任何原因被宣布或被视为部分或全部失效、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各方应寻求修改该等失效、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乃至本协议,以求在可能的范围内落实本协议的精神,并实现各方拟定的目的。

六、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做出的经营决策,目的在于通过本次交易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降低公司资产管控风险,改善投资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助于加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马鞍山恒精股份。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