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或“公司”) | |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金晓锋 | 胡皓 |
联系方式 | 0591-38281711 | |
联系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29号),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200万股,发行价格为9.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65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953.8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702.1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2月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2月4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1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作为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兴业证券已与瑞芯微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于2022年12月26日至2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兴业证券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兴业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兴业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兴业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兴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于2021年度注销。 |
兴业证券原委派黄超先生、施娟女士担任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超先生、施娟女士先后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金晓锋先生、胡皓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瑞芯微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瑞芯微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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