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3-12-30  瑞芯微(603893)公司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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