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瑞芯微证券代码:60389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7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9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12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 13
八、独立财务的结论性意见 ...... 14
一、释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瑞芯微、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或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授权日、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芯微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对瑞芯微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芯微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2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9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了《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
月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
月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瑞芯微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4月26日
、首次授予数量:
12.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5人
、首次授予价格:
34.2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5人) | 12.00 | 100.00% | 0.03% | |
合计 | 12.00 | 100.00% | 0.0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权益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20%;(2)2024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44%,或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20%;(2)2025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44%,或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73%,或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20%;(2)2026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73%,或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标准系数 | 100% | 80% | 0 |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C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瑞芯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瑞芯微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瑞芯微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
月
日。经核查,首次授予日为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不在下列区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的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