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永智能: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
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1月24日,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号)和《关于对荣俊林、吕爱华、王海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5-2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三、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载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5,338.6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54.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0.59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内,作为新的业务拓展,锂电设备业务研发投入较大,子公司研发人员、项目人员薪酬及厂房费用摊销等固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实际上,你公司当期锂电项目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仅增加78.8万元;其他传统项目的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523.8万元。你公司将当期业绩下降归因为研发投入增加,虽系工作人员过失所致,但研发投入关涉投资者预期,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2023
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上述差错予以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荣俊林、吕爱华、王海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查,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三、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载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5,338.6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3.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54.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0.59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内,作为新的业务拓展,锂电设备业务研发投入较大,子公司研发人员、项目人员薪酬及厂房费用摊销等固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实际上,公司当期锂电项目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仅增加78.8万元;其他传统项目的研发用比去年同期减少523.8万元。公司将当期业绩下降归因为研发投入增加,虽系工作人员过失所致,但研发投入关涉投资者预期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2023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上述差错予以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荣俊林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吕爱华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王海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特别是要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不再有类似的不严谨的笔误发生,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