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永智能:关于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04号
关于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天永智能,A股证券代码:603895;
吕爱华,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海红,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和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3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拟终止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工业自动控制装置设备项目一期项目”,该募投项目长期不及预期,2022年底工业自动控制装置设备项目一期项目可行性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前期在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中却表示相关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提示该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不及预期及后续存在终止的风险。
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文字内容存在差错。一是关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存在差错,其中“锂电设备业务研发投入较大,子公司研发人员、项目人员薪酬及厂房费用摊销等固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存在差错,实际上半年研发费用和薪酬比同期减少;二是公司半年报关于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的业绩风险提示存在差错,实际公司2023年半年度应收账款回款尚好。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及半年报更正版。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第7.7.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第6.3.9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吕爱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两项违规均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海红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尽职履责,对公司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吕爱华、时任财务总监王海红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