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国信证券关于寿仙谷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夏翔、张伟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571-8511530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896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商城路 10 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黄龙三路12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焱 |
联系人 | 刘国芳 |
联系电话 | 0579-8762228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11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2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情况 | 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公司在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22年度,保荐代表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2023年度,保荐代表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现场检查内容包含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9,8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86.6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8,713.3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3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022年11月,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1月,公司及子公司寿仙谷饮片与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1月,公司及子公司寿仙谷药业与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 |
情况 | 内容 |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7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 |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6次,涉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关联交易等事项。 |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无。 |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无。 |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寿仙谷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己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己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 说明 |
1、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3年9月1日,保荐人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针对以上事项,保荐人积极整改,对内规进行统一修订完善,同时在操作层面针对各项问题进行落实,并已向证监局递交了整改总结报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会持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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