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96 证券简称:寿仙谷 公告编号:2024-026债券代码:113660 债券简称:寿22转债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165号文核准,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公开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9,8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共3,980,000张,期限为6年;债券简称“寿22转债”,债券代码“113660”。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899.94万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38,900.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3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328号《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饮片”)、全资子公司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药业”)与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金华分行”)、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农商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寿仙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二、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匹配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优化公司的合理业务布局,在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内容等不变的情况下,同意将“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寿仙谷饮片变更为寿仙谷药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寿仙谷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根据“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情况,寿仙谷药业在武义农商银行重新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寿仙谷饮片计划将存放于武义农商银行的“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转存至寿仙谷药业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寿仙谷饮片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与“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相关条款同时失效。
截至公告日,“寿22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投项目 | 账户状态 |
1 | 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武义农商银行 | 201000321758162 |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 | 存续 |
2 | 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 武义农商银行 | 201000321744449 |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 | 存续 |
3 | 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武义农商银行 | 201000321763107 |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 计划注销 |
4 | 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 武义农商银行 | 201000363162924 |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 本次开立 |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甲方3: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乙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3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甲方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甲方2,后经公司相关程序决议,决定将“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甲方2变更为甲方3。甲方1、甲方3以下合称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甲方2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0363162924,截止2024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在乙方开设的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000321763107,以下简称“原募集资金账户”),截止2024年5月23日,账户余额为6,729.66万元。甲方2存放于乙方的原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转存至甲方3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待原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完全转出后,甲方2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账户,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签署的原募集资金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与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相关条款同时失效。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甲方2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