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96 证券简称:寿仙谷 公告编号:2024-029债券代码:113660 债券简称:寿22转债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19 | - | 2024/6/20 | 2024/6/20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寿仙谷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01,828,671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3,585,000股,即以198,243,6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
金股利77,315,031.69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8,243,671×0.39÷201,828,671≈0.3831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831)÷(1+0)=前收盘价格-0.383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19 | - | 2024/6/20 | 2024/6/20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寿仙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振皓、李振宇、徐美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9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5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9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存在疑问的,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7622285
特此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