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长城科技(603897)公司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