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长城科技股票代码:603897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州市练市经济开发区内通讯地址:浙湖州市练市经济开发区内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权益变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5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长城电子集团 | 指 |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长城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256373433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州市练市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顾林祥注册资本:伍仟零壹拾陆万元整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5日营业期限:1997年12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高清晰度显示器、数字电视及电脑监视器器材制造销售;有色金属(除稀贵金属)销售;实业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顾林祥75%,沈宝珠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1 | 顾林祥 | 男 | 中国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浙江湖州 | 否 |
2 | 沈建根 | 男 | 中国 | 监事 | 浙江湖州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由顾林祥、沈宝珠控制,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资产规划及企业自身需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30,008,000 股长城科技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4.54%)转让给沈宝珠。本次转让属于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调整,本次转让后,顾林祥先生、沈宝珠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长城电子集团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协议转让前 | 变动数量 | 本次协议转让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0,008,000 | 14.54% | -30,008,000 | 0 | 0.00% |
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1,737,200 | 25.06% | 0 | 51,737,200 | 25.06% |
顾林祥 | 38,698,100 | 18.75% | 0 | 38,698,100 | 18.75% |
沈宝珠 | 0 | 0.00% | 30,008,000 | 30,008,000 | 14.54%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5月9日,沈宝珠女士和浙江长城电子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6.362元/股的价格受让浙江长城电子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0,00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4%),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转让后,沈宝珠女士直接持有30,008,000股公司股份,同时通过控制湖州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浙江长城电子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9日,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沈宝珠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甲方):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沈宝珠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持有的长城科技共计30,008,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长城科技当前股份总数的14.54%。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008,000股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长城科技股份,乙方将持有长城科技30,00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4%。
2、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3、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协商确定为16.362元/股作为转让价格,则合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90,990,896.00元。
4、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6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款。
(二)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1、双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2、双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三)交割安排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核。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转让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本协议双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2)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在过户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长城科技住所所在地。地址:浙江省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电话:0572-3957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林祥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湖州市 |
股票简称 | 长城科技 | 股票代码 | 60389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湖州市练市经济开发区内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30,008,000股 持股比例:14.5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变动数量:30,008,000股 变动比例:14.54%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00%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顾林祥签署日期: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