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付锦华)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付锦华,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1、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付锦华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7月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获工学士学位,后在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工作。1989年5月起担任外资企业经理,及自主创办实体企业。2009年9月获得国家法律工作执业资格,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擅长民商法律和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业务,现任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本人自2022年1月起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情况
经自查,本人在任职期间,持续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本人及近亲属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不存在应出席而未出席会议和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在上市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在召开董事会前均获取到了做出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经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具体而言,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项目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召开次数 | 2 | 7 | 3 |
应出席次数 | 2 | 7 | 3 |
出席次数 | 2 | 7 | 3 |
现场出席次数 | 1 | 5 | 3 |
2、与管理层、审计师沟通情况
2023年1月30日,本人现场参加了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和年度经营情况沟通会,与其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就2022年业绩预告、业绩亏损主要原因、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
2023年4月4日,本人现场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初稿沟通会,与其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就2022年年度报表初稿、初步审计意见、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如加盟退货、减值准备计提等)等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建议公司加强退货管理、持续完善退货预计方法、提高预计准确性。上述建议公司予以采纳并进行了落实。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9月18日,本人现场参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线上交流的方式,与中小投资者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
2023年5月25日和2023年11月16日,本人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均安排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环节,本人均全程参与。
4、现场工作情况和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业绩交流会、沟通会等形式,共计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9日。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运行情况。
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期间,公司、公司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均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为本人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5、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全面落实,及时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了审议并审议通过。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独立董事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及股东承诺、现金分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运作等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和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合规,本人对以下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随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其他临时公告进行了披露,均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届次 | 议案 |
四届18次 |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
四届19次 | 关于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 | |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
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
四届21次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
董事会届次 | 议案 |
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
四届23次 |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所述,本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监督,并作出了明确的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忠实的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独立、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保持并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积极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加大实地考察力度,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付锦华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