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马峻、庄瓯、刘靳、曹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马峻、庄瓯、刘靳、曹颖:
经查,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绅通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存货少计提跌价准备、实际执行的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年报披露的不一致等问题,该事项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二是公司加盟商业务退货会计估计的确定和计算过程缺乏明确且合理的依据,不同报告期末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且相关计算过程未留痕,存在会计估计不审慎等问题,该事项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二、重大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公告股东马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15.58%公司股份转让给王丽丽及其控制的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克复荣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和股份实际过户时间,王丽丽及克复荣光应于2022年12月2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王丽丽及克复荣光到期未按约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公司迟至2023年5月30日披露上述情况。截至目前,上述股权转让款仍未支付完毕。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东马峭转让
15.58%股份协议未履行完毕事项,且未能充分揭示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等相关风险,存在重大事项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庄瓯、财务负责人刘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马峻、董事会秘书曹颖,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存货减值计提、加盟商退货预估相关业务流程及会计估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已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存货减值、加盟退货预估的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后续将持续完善业务流程及相关核算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持续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公司将严格落实《决定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关注股东协议转让款项支付的相关进展,积极督促双方当事人完成协议履行,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