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均为公司
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汪建萍 丁佳妙 张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