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和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锁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3人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1,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7.26元/股调整为7.13元/股。
三、《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并同意以7.13元/股的价格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389.6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坚刚 胡旭东 曹衍龙
日期: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