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14:30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加强党组织工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党组织中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公司党内外同 |
志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