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5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江苏龙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53,554,15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5.036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李庆文、耿成轩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羿出席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黎健强、苏杭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53,444,355 | 99.9567 | 109,800 | 0.0433 | 0 | 0 |
2、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174,012 | 97.8505 | 311,367 | 2.1495 | 0 | 0 |
3、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174,012 | 97.8505 | 311,367 | 2.1495 | 0 | 0 |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174,012 | 97.8505 | 311,367 | 2.1495 | 0 | 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6,276,787 | 99.3299 | 109,800 | 0.6701 | 0 | 0 |
2 |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 14,174,012 | 97.8505 | 311,367 | 2.1495 | 0 | 0 |
的议案》 | |||||||
3 |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14,174,012 | 97.8505 | 311,367 | 2.1495 | 0 | 0 |
4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14,174,012 | 97.8505 | 311,367 | 2.1495 | 0 | 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议案2至议案4关联股东石俊峰、朱香兰、南京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沈志勇、张羿、秦建、吕振亚回避表决。
3、议案2至议案4为特别表决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黎健强、苏杭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