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包括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本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本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
设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治理(ESG)
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提交本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本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本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及表决。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