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全体独立董事签名页)独立董事:
李国范 | 陈汉 | 李曦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