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3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4年6月11日?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76.062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9336.6万股的
0.81%。
?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18.92元/份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6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8.92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76.062万股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5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第一批)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6月11日
2、首次授予数量:76.062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9336.6万股的0.81%。
3、首次授予人数:31人
4、首次行权价格:18.92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徐静 | 董事、外销事业部总经理 | 7.588 | 8.58% | 0.08% |
佘亮 | 首席人力资源官 | 7.588 | 8.58% | 0.08% |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29人) | 60.886 | 68.84% | 0.65% | |
首次授予合计 | 76.062 | 85.99% | 0.81% | |
预留 | 12.390 | 14.01% | 0.13% | |
合计 | 88.452 | 100.00% | 0.9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牧高笛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每个行权期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行权比
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4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5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6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激励对象至少需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方可行权。各考评结果对应标准系数如下:
考评结果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评价标准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绩效等级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发布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6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80,028,000.00元,转增26,67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3,366,000股。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P
-V)÷(1+n),其中每股转增股数n为0.40,每股派息额V为1.20元,故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7.69-1.20)÷(1+
0.40)=18.92元/份。
2、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1)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0.36万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97万份股票期权调整至预留部分。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从32人调整为31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从58.30万份调整为54.33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从4.88万份调整为8.85万份。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综上,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Q
×(1+n),其中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n为0.40,故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54.33×(1+0.40)=
76.062万份。调整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8.85×(1+0.40)=12.39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0.36万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97万份股票期权调整至预留部分。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9元/份调整至18.92元/份,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76.062万份。调整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为12.39万份。
4、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6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8.9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76.062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6月11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76.06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13元/股(首次授予日2024年6月11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
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24%、13.31%、14.5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6%、1.79%、2.2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年、2年、3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76.062 | 266.56 | 91.38 | 113.28 | 48.45 | 13.44 |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日、预留授予日(第一批)、行权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