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7.69元/份调整至
18.92元/份,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
76.062万份。调整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为
12.39万份。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4年
月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
月
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以
18.92元/份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万份股票期权。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