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3-043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7,900万元
? 截止本公告日累计担保余额:20,6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 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情况简介
近日,就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华瑞”)、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市政院”)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7,900万元,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天成华瑞 | 4,900 | / |
大连市政院 | / | 3,000 |
合计 | 4,900 | 3,000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0,6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均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及2023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022)。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天成华瑞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2020年6月4日
2.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376、378号6楼701室A区
3.法定代表人:金艳
4.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1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1,028.36 | 9,989.33 |
负债总额 | 20,789.43 | 2.40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 | 0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20,485.65 | 0 |
资产净额 | 10,238.93 | 9,986.93 |
财务指标 | 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2021年1-12月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8,107.14 | 0 |
净利润 | 239.69 | -12.79 |
7.股权关系:被担保人天成华瑞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大连市政院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1987年9月14日2.注册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3.法定代表人:徐辉4.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人防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测绘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特种设备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基础地质勘查,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调查评估服务,软件开发,招投标代理服务,住房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6.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1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5,893.44 | 50,739.73 |
负债总额 | 25,119.82 | 22,260.20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1,800 | 1,800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25,085.62 | 22,176.32 |
资产净额 | 30,773.62 | 28,479.53 |
财务指标 | 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2021年1-12月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0,895.14 | 28,005.20 |
净利润 | 1,831.69 | 1,948.60 |
7.股权关系:被担保人大连市政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下述债务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债务人: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2.担保额度:肆仟玖佰万元整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了下述债务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务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担保额度:叁仟万元整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仅存在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0,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69%。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