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4-046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5,000万元
? 截止本公告日累计担保余额:17,2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 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情况简介
近日,就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怡鹭”)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福建怡鹭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7,2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均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及2024年4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建发合诚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建发合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022)。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福建怡鹭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2002年6月11日
2.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2号201
3.法定代表人:李雪健
4.注册资本:8,8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设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树木种植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住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2,132.20 | 22,504.75 |
负债总额 | 6,323.15 | 6,898.54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00 | 0.00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6,323.15 | 6,898.54 |
资产净额 | 15,809.05 | 15,606.22 |
财务指标 | 2023年1-12月 (经审计) | 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6,750.22 | 15,838.87 |
净利润 | 127.28 | 1,312.31 |
7.股权关系:被担保人福建怡鹭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署了下述债务人的《保证合同(本金额最高)》。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债务人: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伍千万元整
3.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7,2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31%。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