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图:关于对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64号
关于对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集团)于公司2017年11月首发上市时持有公司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3%。2023年3月31日,安乐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1日,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总股本增加,安乐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1.22%;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7日,安乐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31.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2022年2月14日,安乐集团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16.9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至此,安乐集团合计减少持股比例5.59%。此后,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安乐集团持股比例被进一步稀释4.62%。直至2023年3月31日,安乐集团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乐集团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能及时停止买卖,也未能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直至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约10.20%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主动违规减持股份127.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
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安乐集团的部分持股比例下降系因被动稀释导致,对相关情节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