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制造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制造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其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股东或者与公司及其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其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
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制造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制造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特此公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