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提前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等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最新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方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最新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方案,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伟军、胡力明、王国祥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