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040,000股,发行价格为12.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937,6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10,849,223.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088,376.36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56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南京诺合机械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大型一体化模具及精密铝合金部品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南京诺合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南京诺合将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9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合力科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南京诺合机械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 |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南京诺合机械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象山支行 | 392285139571 | 0.00 | 大型一体化模具及精密铝合金部品智能制造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南京诺合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银行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2285139571,截至2024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一体化模具及精密铝合金部品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旭东、刘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