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科技: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05  合力科技(603917)公司公告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科技”或“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 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3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开曙、樊开源:

经查,樊开曙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科技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于2015 年2 月18 日与马绪飚签订协 议,约定将樊开曙持有的100 万股合力科技的股份按10 元每股转让给马绪飚。 马绪飚按约定支付转让款500 万元,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合力科技原始股份 50 万股。后经人民法院认定樊开曙、马绪飚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但该 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上述代持股份事项直至2025 年 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2017 年 上市以来至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期间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2 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樊开曙作为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 年至2025 年期间,历任公司副

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 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樊开源作为合力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协议签订事项,但未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露,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22 号)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 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合力科技、樊开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数据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 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 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宁波监管局的 要求,认真总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