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制定)

查股网  2025-03-08  金桥信息(603918)公司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及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舆情定义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五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泛,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二)中度舆情: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公众形象或相关业务发展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三)轻微舆情:传播范围较小,影响较轻,尚未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明显波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六条 组织架构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小组职责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二)评估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处理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部门职责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主要负责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国内外媒体信息进行全面管理,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发现潜在舆情风险;

(三)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将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小组。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应遵循舆情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 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保持对舆情的敏感度,迅速制定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保持透明沟通,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猜测;

(三)客观公正:基于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情绪化处理;

(四)系统运作:将舆情处理视为系统工程,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第十一条 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和初步评估,判断舆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三)董事会办公室评判为重大舆情的,应立即上报舆情小组,启动应对程序。第十二条 轻微舆情处置

由事发单位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三条 中度舆情处置

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部署并推进相关舆情应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处置

迅速调查核实: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全面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联系媒体控制舆情:及时与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加强投资者沟通: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稳定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与澄清:按照监管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或个人,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持续监测与总结:舆情处理后,持续监测舆情动态,及时跟进后续进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六条 违规处罚

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公司信息知情人、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发生变化,或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动时,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