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沧、邹一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沧、邹一飞: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2021年4月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金鸿顺在《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2)、《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8)、《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2-015)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真实。
金鸿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洪建沧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长,邹一飞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