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集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3  亚翔集成(6039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3-033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120,160,558.63元(不含利息)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杭州中欣晶圆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全额判决款项,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

翔集成”或“亚翔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5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亚翔集成作为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对被

告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或“中欣公司”)提起诉讼。2019 年6月11日亚翔集成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2019)浙01 民初21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016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经杭州中院审理,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2127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04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22年 5 月 24 日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新审理。

经杭州中院重审,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1284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01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重审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02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经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3)浙终547号】。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亚翔集成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中欣晶圆

(二)上诉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依法改判支持一审未支持部分的工程款9,752,566.80元(一审已支持的110,407,991.83元部分应予维持),依法改判支持中欣公司向亚翔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预期利息;依法改判支持中欣公司赔偿亚翔公司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律师费、担保费共计3,203,215.33元;依法改判支持中欣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用244,144.00元。

2、一、二审诉讼费(含保全费)由中欣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54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925,264.73元;

四、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5,267,506.79 元

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6,657,757.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五、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三项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9,288.00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963.80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3,32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99,597.00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645.36元,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51.64元。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595,009.00,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O.00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2.00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56,538,770.33元。目前本次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还未届满,公司暂未收到杭州中欣晶圆的相关款项。如杭州中欣晶圆履行生效判决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全额判决款项的,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