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达:兴业证券关于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0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45.39万股,每股发行价21.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20.44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089.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31.44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2,169.81万,实收股款人民币52,250.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0】第332ZC00285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格林达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格林达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延长期间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陆晓航、邱龙凡 |
项目联系人 | 陆晓航 |
联系电话 | 18616353270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931 |
注册资本 | 19,955.838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萧山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萧山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
法定代表人 | 方伟华 |
控股股东 | 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联系人 | 章琪 |
联系电话 | 0571-86630720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证券作为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陆晓航、邱龙凡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格林达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格林达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格林达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对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格林达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格林达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的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格林达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格林达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格林达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格林达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