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睿能科技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具有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可以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公司拟订的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利于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方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八、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九、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十、关于为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汤新华 徐培龙 李广培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