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议案等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鉴证,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未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武 洪 芳 崔荣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