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博敏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核发的《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27,011,0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1.8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348.6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11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投资额 | 建设投资 | 设备投资 | 或核准文号 |
博敏电子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扩建项目(一期) | 213,172.66 | 115,000.00 | 40,000.00 | 75,000.00 | 备案证项目代码:2104-441402-04-01-356508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35,000.00 | 35,000.00 | 不适用 | ||
合计 | 248,172.66 | 150,000.00 | 40,000.00 | 75,000.00 |
根据预案,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核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264.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建设投资 | 设备投资 | 合计 | ||||
博敏电子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扩建项目(一期) | 213,172.66 | 4,264.61 | 4,264.61 | 2.00 | 4,264.61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35,000.00 | |||||
合计 | 248,172.66 | 4,264.61 | 4,264.61 | 1.72 | 4,264.61 |
2、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38.8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保荐承销费 | 2,264.15 | 94.34 | 94.34 |
验资费 | 160.00 | ||
律师费用 | 58.15 | 40.22 | 40.22 |
信息披露费 | 116.04 | ||
印刷服务费 | 4.25 | 4.25 | 4.25 |
登记费 | 11.97 | ||
印花税 | 36.84 | ||
合计 | 2,651.40 | 138.81 | 138.81 |
(二)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264.61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38.81万元(不含税)。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鉴证,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未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338号),认为:博敏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博敏电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博敏电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博敏电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核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应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1、操作流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款等支出),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公司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置换,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其他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人;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应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将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系基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有利于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博敏电子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博敏电子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长城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