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博敏电子(603936)公司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博敏电子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701.1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81元,共计募集资金15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剩余保荐费用2,169.8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47,830.19万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于2023年3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保荐费、验资费等发行费用481.5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7,348.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1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实际发行情况,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资额
博敏电子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扩建项目(一期)213,172.66112,348.6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35,000.0035,000.00
合计248,172.66147,348.60

三、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部分募投项目应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人。

(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并以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人。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到期后,相关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博敏电子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博敏电子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长城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