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08  博敏电子(60393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603936证券简称:博敏电子公告编号:

2026-03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5,000万元120,125.92万元(不含本次)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285,453.06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67.01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自2026年

日至2027年

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6年

日与邮政银行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5年

日、2025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向业务合作方申请授信或其他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22.50亿元新增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18.50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4)、《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6)和2025年

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6)。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江苏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125.92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8,500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6734358
成立时间2011年6月8日
注册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永圣路9号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PCB板、任意阶HDI、刚柔FPC)、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RFID天线、SIP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278,633.66303,784.24
负债总额187,361.04213,331.37
资产净额91,272.6290,452.87
营业收入104,084.04119,038.00
净利润819.75-5,135.2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85,453.06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01%(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36,878.8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