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丽岛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立即针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并根据要求对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丽岛新材: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财务数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现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丽岛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
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