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79号───────────────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对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中心会议讨论形成如下问题,请予落实:
一、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公司业务布局规划及考虑,以及两期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目前建设进展情况,说明两期项目分别实施的考虑,在一期项目尚未投产情况下实施二期项目
的合理性,同一募投项目包含两种不同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电池箔(光箔)的行业竞争格局及行业惯例,说明本次募投产品客户验证的流程和周期,是否存在无法通过客户认证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由2020年11月延期至2022年12月后,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的具体原因,完善相关信息披露;(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的建设周期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2017年至今仍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原因,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关于效益测算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说明募投项目预计销量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谨慎合理;(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报告期内售价情况,说明募投项目产品预计售价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落实意见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06月0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