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
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7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根据相关要求对《落实函》进行回复并已与2023年6月27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现根据上交所对《落实函》回复的补正意见,按要求对落实函回复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