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关于调整“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丽岛转债”转
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1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期间,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2024年6月19日起恢复转股。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停复牌类型 | 停牌起始日 | 停牌期间 | 停牌终止日 | 复牌日 |
113680 | 丽岛转债 | 可转债转股复牌 | 2024/6/18 | 2024/6/19 |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01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91元/股
? “丽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2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7元(含税)。本次利润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息日为
2024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6月13日披露的《丽岛新材: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0万元。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丽岛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 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规定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丽岛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改此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改此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改此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改此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派送现金股利:P1=P0-D=13.01-0.097=12.91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 13.01元/股,D 为本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097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 P1=12.91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2024年6月19日(除息日)。
根据上述约定及本次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丽岛转债”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1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