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丽岛”),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担保金额: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至今,公司为安徽丽岛提供担保2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对外担保审批额度内,共计20,000万元。
? 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安徽丽岛资产负债率超70%。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18%。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6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新增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安徽丽岛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为安徽丽岛的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下简称“本次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2,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为安徽丽岛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丽岛提供的担保金额共为人民币2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22年7月1日 | ||
注册资本 | 18,00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8,00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持有的权益比例 | 100.00% | ||
主要业务 | 铝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S313省道21号 | ||
是否为失信执行人 | 否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元) | 2024年9月30日(元) |
总资产 | 1,085,629,086.27 | 1,236,033,928.50 | |
净资产 | 190,724,058.66 | 160,565,680.87 | |
营业收入 | 22,089,877.27 | 345,424,775.61 | |
净利润 | -16,315,382.10 | -30,158,377.79 |
注: 2023 年年度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4 年第三季度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为了确保2025年3月11日安徽丽岛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
BBBYYBZSXY20250007《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安徽丽岛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能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4年度新增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2.1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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