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2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肇庆丽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丽岛”),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担保金额: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至今,公司为肇庆丽岛提供担保1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对外担保审批额度内,共计4,800万元(含本次)。
? 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8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10%。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6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新增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肇庆丽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1年6月17日 | ||
注册资本 | 2,50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2,50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持有的权益比例 | 100.00% | ||
主要业务 | 功能型彩色涂层铝材的生产和销售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四会市大沙镇富溪工业园 | ||
是否为失信执行人 | 否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元) | 2024年9月30日(元) |
总资产 | 223,299,159.32 | 255,976,775.71 | |
净资产 | 207,844,324.58 | 231,446,571.36 | |
营业收入 | 332,787,024.68 | 312,322,750.48 | |
净利润 | 25,036,263.81 | 23,602,246.78 |
注: 2023 年年度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4年第三季度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8000000.00元(大写:肆仟捌佰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肇庆丽岛(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
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肇庆丽岛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能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4,8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